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556号
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
负责人:颜克东。
委托代理人:谭伟,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蒋益友,男,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益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艺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