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执复31号

杨智诚与刘守钦、刘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守钦,刘洋,杨智诚,北京恒祥弘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石维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守钦。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洋。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智诚。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弘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蔡长卫,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该××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维加。刘守钦、刘洋因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206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206执异2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206执异2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李 进

审判员 黄 宇代理审理员乔永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宗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