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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363号

戴莉莉与佟晓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莉莉,佟晓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63号原告戴莉莉(LiLiDai),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吴铭,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晓宁,中国国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景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莉莉(LiLiDai)诉被告佟晓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本案中,原告戴莉莉(LiLiDai)系美国国籍且现居住在美国,其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莉莉(LiLiDai)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退还原告戴莉莉(LiLiDai)。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苏 阳

审 判 员 郭  娜

人民陪审员 于 云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杨凯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