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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668号

张恩适、宋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恩适,宋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68号

申请人:张恩适,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静华,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张恩适与被申请人(被告)宋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8.6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恩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8.6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宋岗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沈阳路-102号-2005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