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27号
申请人:郭青锋,男。
被
申请人:席振宇,男。
被
申请人:许丽萍,女,系被申请人席振宇之妻。申请人郭青锋与被申请人席振宇、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青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位于盐湖区学院路学苑花都第×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所有的晋M×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郭青锋以其与担保人段惠霞共有的位于府东街195号农机局门面住宅楼×号房屋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70万元内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青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学院路学苑花都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所有的晋M×丰田车辆(查封期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郭青锋与担保人段惠霞共有的位于府东街195号农机局门面住宅楼×号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青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彩霞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