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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727号

申请人郭青锋与被申请人席振宇、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青锋,席振宇,许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27号

申请人:郭青锋,男。

被

申请人:席振宇,男。

被

申请人:许丽萍,女,系被申请人席振宇之妻。申请人郭青锋与被申请人席振宇、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青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位于盐湖区学院路学苑花都第×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所有的晋M×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郭青锋以其与担保人段惠霞共有的位于府东街195号农机局门面住宅楼×号房屋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70万元内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青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学院路学苑花都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许丽萍所有的晋M×丰田车辆(查封期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郭青锋与担保人段惠霞共有的位于府东街195号农机局门面住宅楼×号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青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彩霞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