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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677号

罪犯王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677号罪犯王成,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萧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