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6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49号。
委托代理人:唐福,公司员工。
被告:李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与被告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么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