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1080号

原告赵波诉被告迟亚晶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波,迟亚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080号原告赵波,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迟亚晶,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诉被告迟亚晶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波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波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冬

代理

审判员  邹学慧

人民陪审员  王德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