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080号原告赵波,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迟亚晶,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诉被告迟亚晶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波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波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冬
代理
审判员 邹学慧
人民陪审员 王德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