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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732号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张培欣、付中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张培欣,付中伟,马峰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7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你。被执行人张培欣。被执行人付中伟。被执行人马峰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培欣、付中伟、马峰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