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6652号
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利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郎卓章
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
人民陪审员 罗妍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