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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6652号

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6652号

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利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郎卓章

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

人民陪审员  罗妍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