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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异7号

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家常吴学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王家常,吴学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异7号异议人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三层4号。法定代表人赖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家常,男,生于1960年4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吴学虎,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办理王家常申请保全吴学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8月30日,异议人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吴自印

审 判 员  高 燎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