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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339号

姜某甲与姜某乙、宋某某、姜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宋某某,姜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39号

原告:姜某甲。

被告:姜某乙。

被告:宋某某。

被告:姜某丙。

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宋某某、姜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甲自愿放弃诉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

审判员  董文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