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339号
原告:姜某甲。
被告:姜某乙。
被告:宋某某。
被告:姜某丙。
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宋某某、姜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甲自愿放弃诉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
审判员 董文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