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盘某利。被执行人李某存。本院在执行盘某利与李某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5)凌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存已自动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福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