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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596号

梁敏与王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敏,王梦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梁敏。被执行人王梦全。申请执行人梁敏与被执行人王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梦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