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梁敏。被执行人王梦全。申请执行人梁敏与被执行人王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梦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2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