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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财保46号

林婉贞与侯丽清、孔小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婉贞,侯丽清,孔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46号

申请人:林婉贞,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侯丽清,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孔小强,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林婉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8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小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47号*房产。申请人林婉贞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州市福新中路286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婉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孔小强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47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151.76平方米,保全价值:80万元,无抵押),上述房产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林婉贞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州市福新中路28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87.87平方米,无抵押),上述房产冻结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4520元,由林婉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林婉贞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肖济宁

审 判 员  翁云莺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