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680号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696189。法定代表人苟开学,公司总经理。
被告:贺洪军,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