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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988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杨尔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988号罪犯杨尔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尔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尔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尔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尔作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尔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尔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刘广芳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