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财保17号申请人王建国。申请人霍旭虹。申请人孙树华。申请人梁林辉。申请人韩英慧。申请人单双蓉。申请人常继和。申请人刘郁桐。被申请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建国、霍旭虹、孙树华、梁林辉、韩英慧、单双荣、常继和、刘郁桐与被申请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国、霍旭虹、孙树华、梁林辉、韩英慧、单双荣、常继和、刘郁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管,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不得转让、变卖、转移、藏匿、毁损。
二、查封担保人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涿房权证涿自第00001**号)房屋。
三、冻结担保人唐晓慧在张家口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谷生琴
审判员 徐志勇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