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304号
原告:周杰军。
委托代理人:陆莹莹,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方。
被告:项彤伟。
原告周杰军为与被告陈东方、项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东方、项彤伟共同归还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0日,被告陈东方向原告借款410000元,并由被告陈东方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41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被告陈东方借款后仅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陈东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东方、项彤伟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东方、项彤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周杰军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36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6元,减半收取3593元,由被告陈东方、项彤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86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