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897号
原告:方某某,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俞某,女,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晋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