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字第61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仇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