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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703-3号

谭恩慧与徐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恩慧,徐晓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03-3号申请执行人谭恩慧。被执行人徐晓萍。谭恩慧与徐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杭下执民字第2703-1号执行裁定书,于次年1月19日轮候查封了徐晓萍名下位于杭州市环西新村XX幢XX号XXX室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10时至2016年8月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及室内部分物品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杨某(身份证号码:XXX)以189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环西新村XX幢XX号XXX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室内部分物品[清单详见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065号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归买受人杨某所有。前述房屋及室内部分物品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杭州市环西新村XX幢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鲁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