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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445号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祖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445号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秦祖兵,男,生于1982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秦祖兵归还了全部借款利息”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蒋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