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5124号原告曹艳。委托代理人曹璐。被告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小杜庄村民组。代表人李成军,组长。
原告曹艳与被告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小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熊楼小杜庄村民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艳的委托代理人曹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艳诉称,原告自出生起一直是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的集体组织成员,一直依法享有承包土地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2015年,被告再次确认了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并发包给了原告土地。近日,被告未经村民组会议表决,单方作出收回原告土地的违法公告,并强行违法收回原告的承包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擅自收回原告土地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违法收回原告的1.15亩责任田。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艳系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村民,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分给原告曹艳责任田1.15亩。2014年6月6日,原告曹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郑铭昌登记结婚,但原告曹艳未将户口迁出,户籍仍在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责任田也未收回。2016年7月,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对其村民组的责任田进行调整,将原告的责任田1.15亩调整至原告侄女曹佳名下,该块责任田现由曹佳进行承包经营。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1、居民户口簿一份,显示的户主为曹付生,该户共有6口人。2、2015年土地分配人员表一份,显示以曹付生为户主的名下有6口人。3、2016年2月6日熊楼村征地补偿款分配表一份,该表中显示以曹付生为户主的名下有5口人,未显示有原告曹艳的补偿款。以上事实,由原告的提交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土地分配人员表、征地补偿款分配表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系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村民,并承包有责任田1.15亩。2014年,原告曹艳出嫁。2016年7月,被告决定收回原告曹艳承包的责任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原告曹艳依法取得该块承包地,在承包期内,虽然原告曹艳已出嫁,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作为发包方不得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收回原告的承包地。故被告熊楼小杜庄村民组决定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本案所诉争的承包地应由原告继续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小杜庄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15亩责任田交于原告曹艳继续承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