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破申1号
申请人: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秉,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11日,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以其母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破产重整,其作为母公司的融资平台无具体经营业务和实际资产,及有利于推进母公司顺利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5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330800000007897(1/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氟化钾、氟硅酸钾、盐酸生产(储存)。根据申请人陈述,其近年均无具体经营业务,无实际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现有银行金融借款共计1680万元,均交由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另据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66591548.40元。经在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件有2件,未实际执行标的额约737万余元,因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亦为该两笔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现已在本院审理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申报了债权。
本院认为: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陈述其实际并无资产,但负有高额银行金融借款债务,且据查询可以认定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鉴于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尚在审理中,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受理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顺增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