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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417号

皮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在经营上海弘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抵扣,在没有货物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价税合计6%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广州市坤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诚兴科技有限公司处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44万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63,931.64元,并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皮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阳惠珍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广州市坤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诚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海弘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活期账户明细、应付账款、转账凭证,协查回复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在经营上海弘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皮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上海弘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