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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153号

衣某某与柳某某、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衣某某,柳某某,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衣某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波,栖霞众和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某,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营经济园雅江路北。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牟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原告衣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波,被告柳某某、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衣某某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柳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决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牟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柳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没有钱偿还,银行贷款没有贷出来。

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辩称,冷库资产抵押属实。

被告牟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我提供担保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衣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柳某某(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因甲方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先后向乙方借款多笔,共计4600000元(包括现金),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款(4600000元)保证于2014年12月31日银行贷款下来全部还清。

二、甲方同意以冷库全部资产(详见清单)作抵押担保。

三、甲方请牟某某作连带保证人。”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被告牟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抵押财产清单内容为:“土地、房产制冷设备一宗配电室及变压器、配电盘等铁筐8000个围子8000套叉车两台、周转铁架200个周转箱5500个”。原、被告约定的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以被告柳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关于借款的给付方式,原告主张,460万元有流水的将近200多万,其余的流水时间长了查不出来,所以我只起诉这200万,这200万中有33.5万元的现金,是原告向翠屏街道大河北村书记陈国明借的现金,陈国明是向村里的老百姓借的。然后把现金给了被告。原告提交银行汇款单/汇款明细、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通过银行转帐是158.4万元。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另查明,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栖房权证栖房字第××号房产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姜茂平,他项权证号为0002537xx;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栖房权证栖房字第××号房产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姜茂平,他项权证号为00025371。被告柳某某、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对此的解释为,借原告款前没有抵押、没有查封,但是原来公司在栖霞建行贷款500万元,该贷款由福山姜茂平给偿还了,后将公司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了姜茂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还款协议、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资产清单、银行汇款单/汇款明细、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还款协议证明其借款给被告柳某某,该还款协议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通过银行交易给付部分款项,结合本案中的借款数额,原告主张给付部分现金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元借款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本案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柳某某提供公司资产作抵押担保,并在具有抵押条款的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该抵押条款系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用其房地产抵押,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原告与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未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原告对房地产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只要主债务人未依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其债权。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该权利属于债权范畴。债权人仅能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应在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及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规定,本案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以其制冷设备等动产提供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本案涉案抵押的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综上,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提供了制冷设备等动产的担保,其应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某某追偿。因被告牟某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被告牟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牟某某对该贷款抵押物的担保偿还不足部分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牟某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柳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衣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提供的抵押物制冷设备等动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某某追偿。

三、被告牟某某对被告栖霞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制冷设备等动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牟某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林华

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

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俐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