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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755号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7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5486478。

法定代表人:李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纯纯,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凤伟,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