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22民初1914号
原告:庞某某,女,1980年12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8月生,回族,农民。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孩。2016年5月,由于被告经常殴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6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且婚生长女马某甲、次女马某乙、三女马某丙均由被告抚养。离婚后,我便回娘家居住生活。2016年7月3日,被告将三个孩子送至我的娘家交由我照顾,被告无暇照顾三个孩子,为了孩子今后能够正常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快乐生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判令婚生次女马某乙及三女马某丙由我自行抚养。被告马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婚生次女马某乙、三女马某丙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变更由原告庞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富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