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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988号

陈卫权与朱大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卫权,朱大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988号

原告:陈卫权,男,汉族,住徐闻县徐城镇东方,公民身份号码×××0075。

被告:朱大帝,男,约50岁,汉族,住徐闻县,工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权诉被告朱大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权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卫权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陈卫权负担。

审判员  董耀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