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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570号

阿尔各各与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尔各各,王力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570号原告阿尔各各,住四川省喜德县。委托代理人肖高平,温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力健,户籍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本院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尔各各诉被告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阿尔各各以原告主体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各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2.88元,由原告阿尔各各承担。

审判员张春梅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