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570号原告阿尔各各,住四川省喜德县。委托代理人肖高平,温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力健,户籍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本院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尔各各诉被告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阿尔各各以原告主体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各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2.88元,由原告阿尔各各承担。
审判员张春梅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