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017号原告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名字写为孙德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