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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017号

宋某与孙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017号原告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名字写为孙德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