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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167号

洪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67号

原告:洪某,农民。

被告:贾某,农民。

原告洪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洪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洪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