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67号
原告:洪某,农民。
被告:贾某,农民。
原告洪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洪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洪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
洪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67号
原告:洪某,农民。
被告:贾某,农民。
原告洪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洪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洪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元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