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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终443号

唐杰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终443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夹。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66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29日5时15分许,被告人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嘉禾路吕厝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129.61mg/100ml。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机关多次通知后其至今仍未接受处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人唐某上诉称,其系初、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本院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列明在案的所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致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主观恶性大,上诉人要求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绮

审 判 员  刘荣秀

代理

审判员  杨陆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毅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