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64号
原告:XX远,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王有河,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有林,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陶世,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远与被告王有河、王有林、第三人陶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远于2016年8月1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远负担。
审 判 长 马恒伟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文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