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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64号

XX远与王有河、王有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XX远,王有河,王有林,陶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64号

原告:XX远,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王有河,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有林,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陶世,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远与被告王有河、王有林、第三人陶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远于2016年8月1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远负担。

审 判 长  马恒伟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文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