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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460号

昌图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李XX,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朱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4日以(2014)昌执字第004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镇街内的二层商业门点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昌村房权证东嘎字第01**号,建筑面积108平方米)。责令被执行人李XX、朱XX在2015年7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文生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56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镇日新街四组9栋100号的二层商业门点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昌村房权证XX字第XX**号,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