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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577号

谭平湘诉诉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谭平湘,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577号

原告:谭平湘,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湖南省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工业园三湾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达光,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太勋,湖南省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平湘诉与被告湖南兆邦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谭平湘于2016年8月30日以需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平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平湘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刘太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群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