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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573号

王立朋与周世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朋,周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573号原告王立朋,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旺,绥化市北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世国,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朋与被告周世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立朋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朋负担。

审判员  杜胜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