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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158号

李晓峰与鲍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峰,鲍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158号原告李晓峰,男。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云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鲍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