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158号原告李晓峰,男。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云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鲍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
李晓峰与鲍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158号原告李晓峰,男。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云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鲍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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