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250号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
委托代理人:曾惠,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何志明。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蒲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