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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3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马守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马守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徐之涛,行长。被执行人马守蕴,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守蕴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