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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132号

乌兰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乌兰,张永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132号原告乌兰,女,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告张永刚,男,现住巴林右旗。

原告乌兰诉被告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被告张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9000原,当时约定十天内还清,可是未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原,利息按6%给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永刚辩称,是我从她手拿的钱,十天之后给是原告自己说的,当时是为了耍钱,然后被抓了,出来之后让我打欠条,我就打的。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张永刚在林东为了赌钱,向原告乌兰借款人民币9000元,之后被告与原告乌兰一起去林东赌钱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在原告乌兰的要求下被告张永刚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明知被告张永刚从其处借款是为了赌博,还向被告提供赌资,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事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原告乌兰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根据,证据不充分,对原告乌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乌兰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按键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兰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友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