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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685号

于毳与冷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毳,冷威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于毳,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北一巷。被执行人冷威东,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樱花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毳与被执行人冷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冷威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