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7902号

沈冬丽诉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绿地金卫新家园西静路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沈冬丽,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绿地金卫新家园西静路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9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冬丽,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平(系沈冬丽配偶),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绿地金卫新家园西静路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美华,主任。

负责人:王银辉,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初,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村XX号XX室。

上诉人沈冬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绿地金卫新家园西静路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静路业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冬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平,被上诉人西静路业委会负责人刘美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冬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小区擅自安装具有危险性的收费道闸,其中,栏杆逸出机动车道30厘米左右。安装后的一个月之内发生多起栏杆砸车、砸人事件,一直未有整改。2015年8月15日,沈冬丽系跟在卡车之后进入小区,当时根本未看见道闸栏杆。撞上沈冬丽的正是道闸栏杆逸出机动车道部分。当时,小区保安擅离职守,未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启用紧急按钮暂缓栏杆的落下。小区入口的监控视频可以完整的反映整个事发过程,但西静路业委会拒不提供,隐瞒事实真相。(2)事故发生后,沈冬丽是在受伤及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沈冬丽签字之后,交警在只有沈冬丽在场的情况下,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了修改。由此可见,交警当时的处理存在不当。(3)事发后至2015年9月6日,道闸栏杆仍然正常使用。西静路业委会主张的维修费用实际是更换整个栏杆的费用,属于有意扩大损失。(4)事故同时造成沈冬丽的电动车损坏,衣物破损,以及沈冬丽母子的人身损害,但本案中未作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西静路业委会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责任。西静路业委会辩称,沈冬丽所述不是事实。小区门口非机动车及人行道足有1.8米宽。事故发生后,由于沈冬丽拒绝赔偿,道闸栏杆在弯曲的情况下使用了二十天。之后,由于实在不能继续使用,才联系厂家进行了维修。小区门口的监控视频,保留期限为一个月,事发后民警亦未要求西静路业委会保存,故目前已不存在。综上,不同意沈冬丽的上诉请求。西静路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冬丽赔偿栏杆维修费人民币(下同)3,800元。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15日10时15分许,沈冬丽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进入金山区XX镇XX路XX小区门口时,见前方有一辆汽车同向驶入小区,小区道口的栏杆自动升起,沈冬丽紧随汽车之后驶入小区,与汽车过后自动下落的道闸栏杆发生碰撞,造成道口栏杆弯曲的事故。事故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沈冬丽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另认定,A(上海)有限公司应西静路业委会的要求于2015年9月6日对受损栏杆部分设施进行了更换。西静路业委会为此向该公司支付了3,800元维修费。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认定沈冬丽负事故全部责任。沈冬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西静路业委会在小区进门口安装道闸后,已引发多起交通事故;西静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未对小区进口的机动车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别标识;路面不平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由西静路业委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西静路业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在小区进门口安装汽车道闸栏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非沈冬丽所述不合法。沈冬丽驾驶非机动车进出小区门口应经非机动车道通行,事发时沈冬丽紧随机动车进入小区闸道口,与机动车过后自动落下的栏杆发生碰撞,沈冬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审法院注意到沈冬丽提供的事发前后的现场照片显示,虽栏杆外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通道宽度宽裕,但事发时小区物业公司未对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进行标识区分,且非机动车道进口路面确实存在不平整的状况,沈冬丽为避免颠簸过于自信地在机动车后通过栏杆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对此西静路业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亦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沈冬丽承担本起交通事故70%的赔偿责任。对于栏杆损坏程度,沈冬丽提出事发后仍能使用,并在维修更换前又多次被撞击,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不应由沈冬丽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但原审法院注意到自2015年8月15日事故发生至同年9月6日对栏杆进行维修,目前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在此期间被撞栏杆被二次撞击的客观事实存在。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沈冬丽的上述辩解理由。对于沈冬丽提出的维修费过高的辩解事由,沈冬丽在原审庭审后虽申请估价,但后又以评估费用高,无评估意义为由申请撤回。原审法院认为,讼争小区闸道栏杆被撞击后确实存在弯曲,一定程度上影响使用,西静路业委会事发后对栏杆进行了维修并实际支付了3,800元的维修费用,现沈冬丽虽提异议并申请评估,但后又申请撤回,故原审法院按西静路业委会实际支出维修费计算损失。据此,维修费3,800元由沈冬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66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判决:沈冬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绿地金卫新家园西静路业主委员会维修费损失2,66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冬丽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在小区进出口安装道闸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本身并无违法之处。本案中,根据沈冬丽于一审中提供的照片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系争小区出入口安装道闸后,非机动车、行人通道仍然保持宽敞通行的条件。沈冬丽于一审中主张事发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行人通道并未划线予以区分,因此,事实上不可能出现道闸栏杆逸出机动车道30厘米的情况。沈冬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道路的具体情况。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在进入小区时,沈冬丽本应自觉遵循通行规则,从非机动车、行人通道通行,但其疏于注意,跟随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小区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并无继续长期保留相应监控视频的法定义务。沈冬丽主张西静路业委会拒不提供监控视频、隐瞒事实真相,毫无依据。沈冬丽在认定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此予以认可。其于二审中主张因为当时受伤且受到惊吓、签字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显无依据。至于在沈冬丽的要求下,交警事后在该认定书中添加了沈冬丽方亦存在损害的表述,本身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现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保安存在处置不当的情形。在沈冬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一审考虑到小区进出口非机动车、行人通道路面存在不平整等具体情形,认定沈冬丽最终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西静路业委会暂时继续使用损坏后的道闸,并无不当。在之后的维修过程中,亦无证据证明西静路业委会存在不当维修的事实。至于沈冬丽的自身损害后果,在沈冬丽未于本案中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一审不作处理,亦无不当。综上,沈冬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冬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

审判员  胡起达

审 判 员  洪可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