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昌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勇
审判员 文辉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