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忠。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令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忠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恢复原工资标准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龙运公司不予补缴应给予申请人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忠系龙运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龙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赵忠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龙运公司已为赵忠办理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现双方由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判决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认定赵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其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中,赵忠举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查处给龙运公司发出的“告知书”、哈尔滨市南岗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事项的解答录像,亦在证明其已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穷尽救济手段,但其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护,其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给予解决。这两份证据只能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状态,不能证明赵忠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赵忠请求龙运公司给予赔偿的问题。因龙运公司已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不存在未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故赵忠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忠恢复原工资标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综上,赵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