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978号
原告:吴信杰。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信杰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慧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刘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