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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978号

吴信杰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信杰,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978号

原告:吴信杰。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信杰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慧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刘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