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1243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岗支行代表人:韩雷,行长。
被
申请人:梁树合,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岗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岗支行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268.33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