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5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