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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845号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5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