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艳侠,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艳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8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史艳侠欠原告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定于2014年9月20日付清。诉讼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被告史艳侠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史艳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史艳侠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因评估还未有结果,暂无法处置,后在银行、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执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慧博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自